近日,吉林省发改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蓄热式电锅炉企业执行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范围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329号,详细情况如下: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蓄热式电锅炉企业
执行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684号),加快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支持非集中采暖地区中小微企业煤改电,推进散煤清洁替代,减少大气污染,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现就蓄热式电锅炉企业执行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集中采暖无法达到的地区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用电容量在20KW及以上的设备)采暖的,不受用电容量100千伏安的限制,便可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对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9〕33号)的规定,享受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份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15日